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阿执字第919号
申请执行人矫红惠,男,197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哈尔滨市阿城区。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科利华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
法定代表人宋朝弟,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矫红惠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科利华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目前处于歇业状态,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尔滨市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哈劳人仲字(2014)第42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的,不再交纳申请执行费。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付志强
审判员  刘向晨
审判员  王洪君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春波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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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