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阿执字第1523号
申请执行人王丽娟,女,1958年2月26日出,汉族,无职业,现住哈尔滨市阿城区。
被执行人何驰,男,197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职员,现住所哈尔滨市阿城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5)阿民四商初字2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7日依法受理了申请执行人王丽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何驰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何驰有工资款可供执行,申请人也同意定期执行工资清偿债务,现住本院正在依法强制执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5)阿执字1523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志强
审判员 王洪君
审判员 刘向晨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张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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