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阿执字第1489号
申请执行人李长江,男,196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阿城区。
被执行人黑龙江鸿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呼兰区利民开发区裕发小区1号楼17门。
法定代表人焦守鸿,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长江与被执行人黑龙江鸿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黑龙江鸿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现已经履行完毕。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5)阿民四商初字第11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付志强
审判员  李相伟
审判员  王洪君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春波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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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