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阿执字第1551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厦门路47号。
法定代表人卢翱,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柳桂兰,女,汉族,1984年2月7日出生,农民,现住所哈尔滨市阿城区。
依据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六商初字第161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8日依法受理了申请执行人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柳桂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5)阿执字第155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付志强
审判员 王洪君
审判员 刘向晨
二〇一三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修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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