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阿执字第760号
申请执行人张喜民,男,1967年4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哈尔滨市阿城区。
被执行人乔文权,男,196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哈尔滨市阿城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5)阿民二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张喜民申请执行乔文权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阿执字第76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符合重新申请执行条件时,可另行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吉仲
审判员 何玉欣
审判员 孙 涛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岚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本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