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阿执字第953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延川大街68号。
法定代表人高寿林,职务行长。
被执行人赵景福,男,197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阿城区。
被执行人李凤明,男,1959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阿城区。
被执行人姜广文,男,1962年6月15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哈尔滨市阿城区。
被执行人赵文君,男,1972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阿城区。
被执行人何永坤,男,1949年9月24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哈尔滨市阿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与被执行人赵景福、李凤明、姜广文、赵文君、何永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目前暂无执行能力,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2)阿民初字第10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的,不再交纳申请执行费。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付志强
审判员 李相伟
审判员 王洪君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春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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