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阿执字第1171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所在地哈尔滨市阿城区延川大街68号。
负责人李忠,职务行长
被执行人吴玉君,男,汉族,农民,1973年3月3日出生,现住所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乡五一村。
被执行人王修奎,男,汉族,农民,1965年2月11日出生,现住所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执行人王可生,男,汉族,农民,1973年8月6日出生,现住所哈尔滨市南岗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4)阿河商初字4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2日依法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玉君、王修奎、王可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黄跃双银行存款,现案件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5)阿执字第117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付志强
审判员 王洪君
审判员 刘向晨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张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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