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阿执字第1215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阿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在地哈尔滨市阿城区延川大街346号。
法定代表人杨伟,职务理事长。
被执行人韩功洁,男,197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哈尔滨市阿城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4)阿民四商初字第593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阿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韩功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5)阿执字第1215号执行案件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付志强
审判员  王洪君
审判员  李相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利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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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