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阿执字第1555号
申请执行人何建辉,男,1978年3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阿城区。
被执行人孟繁华,男,1974年11月4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阿城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4)阿民四商初字第28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了申请执行人何建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孟繁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孟繁华强制执行,已全部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5)阿执字第1555号执行案件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付志强
审判员 王洪君
审判员 刘向晨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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