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阿执字第648号
申请执行人陈宇丰,男,197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阿城区。
被执行人张会兰,女,1934年6月30日出生,现下落不明。
被执行人朱林,男,1963年6月30日出生,现下落不明。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5)阿玉商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于二0一五年四月九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陈宇丰申请执行张会兰、朱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陈宇丰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5)阿执字第64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相伟
审判员 王洪君
审判员 刘向晨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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