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阿执字第860号
申请执行人邢秀梅,女,197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哈尔滨市阿城区。
被执行人柴桂霞,女,197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哈尔滨市阿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邢秀梅与被执行人柴桂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5)阿执字第86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的,不再交纳申请执行费。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相伟
审判员  刘向晨
审判员  王洪君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利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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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