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阿执字第1271号
申请执行人张立辉,男,1981年9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阿城区。
申请执行人曹会,女,198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阿城区。
被执行人李思文,男,198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阿城区。
被执行人刘金恋,女,198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阿城区。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5)阿民二民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书,于二0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张立辉、曹会申请执行李思文、刘金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张立辉、曹会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5)阿执字第127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相伟
审判员  王洪君
审判员  刘向晨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 利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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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