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阿执字第536号
申请执行人王丽娟,女,195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所哈尔滨市阿城区胜利街十二委五组。
被执行人王绍军,男,1968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现住所哈尔滨市阿城区胜利街三委二组。
被执行人寇丽,女,197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现住所哈尔滨市阿城区胜利街三委二组。
被执行人杨志忠,男,195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河东派出所干警,现住所哈尔滨市阿城区胜利街三委二组。
本院依据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3)阿商初字第421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王丽娟与被执行人王绍军、寇丽、杨志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逾期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执行中已将被执行人杨志忠工资冻结执行。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5)阿执字第53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付志强
审判员  刘向晨
审判员  王洪君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修宏向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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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