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阿执字第1217号
申请执行人姜菊秋,女,194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所哈尔滨市阿城区。
被执行人王宝贤,男,194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阿城区玉泉酒业退休职工,现住所哈尔滨市阿城区。
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5)阿河商初字第17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16日依法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姜菊秋与被执行人王宝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被执行人全部履行本次案件的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5)阿执字第121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付志强
审判员 王洪君
审判员 刘向晨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张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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